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现批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
以上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废止。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生态环境部
2019年11月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1月12日印发
问:本次《通则》和《技术规范》修订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么?
答:《通则》和《技术规范》是危险废物鉴别体系中的两项重要标准。《通则》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的程序和判别规则,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的基础;《技术规范》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过程样品采集、检测和判断等技术要求,是规范鉴别工作的基本准则。这两项标准于2007年制定并首次发布,对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和环境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进一步加强,各地有序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但是,《通则》和《技术规范》存在的鉴别对象不明确、采样方法不具体、判定规则不够合理以及鉴别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已难以适应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因此,亟需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修订完善,以适应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鉴别的新需求。
本次标准修订思路:一是完善危险废物鉴别程序,精准识别危险废物,有效控制环境风险;二是优化采样、检测等技术要求,进而缩短鉴别周期,降低鉴别成本;三是鼓励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节省危险废物焚烧、填埋处置资源,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多元化。
问:本次《通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通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了鉴别程序,第4.3条修改为“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和GB 5085.6,以及HJ 298进行鉴别。………”。
二是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将混合后的结果,即“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作为判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前提条件。
三是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即“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问:本次《通则》完善了鉴别程序,对于鉴别工作有什么作用?
答:本次《通则》修订完善优化了鉴别程序,使危险废物鉴别体系更具可操作性。例如,针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只有不能排除具有危险特性才开展后续特性检测;如果根据其生产的原辅材料和工艺就可以排除其具有危险特性,则可以不开展危险特性检测工作或辅助性检测工作,直接作出该固体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属性认定,从而避免了危险废物鉴别过程的过度检测。
问:本次《通则》修改了混合后判定规则,在使用该判定规则时应注意哪些?
答:原《通则》规定的混合判定规则对防止稀释混合危险废物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多年实践发现,这一规则也同时造成混合后废物的处置量和处置成本增大。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新修订的《通则》第5.1条在原《通则》中关于混合行为判断的基础上增加了后果判断,即“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
在鉴别工作中使用混合后判定规则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通则》中所述的“混合”指的是将产生于不同的产生源或产生节点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固体废物或物质混合在一起的行为;二是需要根据危险废物中污染物的存在形态,以及在混合过程中的物质迁移,对混合是否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做出判断,以确定是否适用于混合后判断规则。
问:本次《通则》修订增加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在使用该判定规则时应注意哪些?
答:本次将原《通则》中“处理后判定规则”修改为“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即分为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两种情形进行规定。在鉴别工作中,危险废物实施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适用于本《通则》的“利用”情形指的是“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例如,从电镀污泥等含重金属固体废物中提取有价金属元素,从废矿物油和含油污泥中提取矿物油等。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可按照《通则》第4章规定的鉴别程序认定,如果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已经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则不需要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其仍属于危险废物。
二是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以及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若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可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否则仍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可以通过鉴别程序确认其废物属性。
问:本次《技术规范》修订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技术规范》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程序和技术要求,提高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的合理性。
二是优化技术要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不同情形的鉴别对象、份样数、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要求,提高鉴别工作的可行性。修改了鉴别过程关于样品份样数的规定,补充了平行生产线生产情况下的采样份样数的确定依据,通过提高采集样品的准确性及类比性,减少采样份数,缩短鉴别周期,降低鉴别成本。
三是完善鉴别程序。样品检测过程中增加了利用过程或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的鉴别规定。在实际鉴别工作中,可根据固体废物的各项危险特性超标的可能性确定检测优先顺序,避免过度开展特性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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